本報訊(記者姚東)6月29日,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出台了《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並從7月1日起施行。最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城鎮城鄉養老保險,達到一定條件,可相互申請轉入;按就高原則,清理重覆繳費。
  據介紹,這是我省深化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大制度之間,搭建起統一的平臺、架起連接的橋梁。從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響勞動力和人口合理流動的障礙,有利於加快社會保障城鄉統籌步伐,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在推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進程中邁出的一大步。
  6項政策:
  1、銜接手續辦理的時點和地點。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辦理銜接手續,在此之前的參保繳費期不需要進行銜接;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參保人員,應先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申請辦理。
  2、辦理銜接手續必須具備的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願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可以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3、規範個人賬戶劃轉和繳費年限處理。規定參保人員無論如何流動,其個人賬戶都要隨之轉移並累加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4、重覆參保的清理。按照就高原則清理重覆繳費時段個人賬戶,保留高的,清退低的;根據唯一性原則,對重覆領取待遇清理後只保留高的待遇。
  5、死亡待遇和個人賬戶繼承。對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領取死亡待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除政府補貼外),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6、農業戶籍人員在城鎮單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按社會保險相關法規,代扣代繳農業戶籍人員應當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不得以農業戶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維護農業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  (原標題:城鎮城鄉養老保險可互相轉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p35ipomn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